右三耦取矢于楅司射作射如初,一耦揖升如初。司马命去侯,负侯许诺如初。司马降,释弓,反位。
正义。敖氏继公曰:如初,亦适次作上耦也。其异者,三耦于既作,乃袒、决、遂,取弓矢也。司射既作即反位,不俟之。司马,司马正也。下放此。不言说决、拾与袭,亦文省。
案乡射礼惟言“负侯许诺”,此必言“如初”者,此礼三侯,且有授旌之事,与彼不同,故以如初明之。
司射犹挟一个,去扑,与司马交于阶前,适阼阶下,北面请释获于公。公许。反,搢扑,遂命释获者设中,以弓为毕,北面。
正义。郑氏康成曰:北面立于所设中之南,当视之也。乡射礼云:设中,南当福,西当西序。敖氏继公曰:大史前立于所设中之西,于是司射当之西面命之,既则少西南行而北面,以弓为毕,指画以示其处。案:先言交于阶前,而后适阼阶下,则凡适阼阶下者,皆循堂廉之下而东行矣。乡射礼司射西面立于所设中之东,而后北面视设中。此亦然。
大史释获,小臣师执中,先首,坐设之,东面,退。大史实八算于中,横委其余于中西,兴,共而俟。
正义:敖氏继公曰:云“大史释获”,明上释获者之为大史也。实算则坐,故于后言兴。是时大史位于中西,小史之位亦宜近之。 郑氏康成曰:先,犹前也。命大史而小臣师设之,国君官多也。小臣师退,反东堂下位。乡射礼曰:横委其余于中西,南末。 贾氏公彦曰:乡射释获者执鹿中,一人执算以从之。彼自执中,尚使人执算,况国君官多,大史不自执中,岂得自执算?明亦使人执之。 郑氏锷曰:释算,所以记其中之数。大史释之者,职当记注也。
案此礼三侯三乏,而中惟一者,射中则释,不以侯别也。为大史执算者,意其小史与?小史主佐大史,下经有小史,故此不言执算之人,以其可知也。
司射西面命曰:“中离维纲,扬触,捆复,公则释获,众则不与。中,竹用反。与,音预。注:古文捆作魁。
正义:郑氏康成曰:离,犹过也,猎也。侯有上下纲,其邪制躬舌之角者为维。或曰维当为縜,縜,纲耳。贾疏:纲与维皆头皆有角,又以小绳缀角系著植也。 朱子曰:纲耳,即笼纲,以布为之,梓人谓之縜。扬触者,谓矢中他物,扬而触侯也。捆复,谓矢至侯不著而还复。复,反也。公则释获,优君也。众当中鹄而著。敖氏继公曰:西面,亦于中东。离,丽也。中而丽于维纲,言其去鹄远也。扬触捆复,言其非正中,又且不必在鹄也。二者甚不宜释获,而于君则释之,优君也。不与,谓不在此释获之科也。此特承上文而言耳。其实众之所射,非正中其鹄者,皆不释也。或曰:维,谓躬与舌也。躬、舌所以维持侯也。
唯公所中,中三侯皆获。
正义:郑氏康成曰:值中一侯则释获。贾氏公彦曰:云中三侯皆获,则丽维纲及扬、触、捆复亦释之。 敖氏继公曰:此愈优君也。中亦兼离维纲、扬触、捆复而言。皆获者,中一侯则其侯之获者主获之也。此命传告于获者,故以获言之。上云释获,此云获,互文也。王氏与之曰:君之侯道独远,然至射时却又优君,不必中鹄,不必至远,亦自释获。
案:言中三侯,即上经所谓非其侯也。
释获者命小史,小史命获者。
正义:郑氏康成曰:“传告服不,使知此司射所命。”贾疏据大敖氏继公曰:获者,三侯之获者也。司射所命之辞,言众则不与,又言中三侯皆获,故须徧命之。
司射遂进,由堂下北面视上射,命曰:“不贯不释。”上射揖。司射退,反位。贯,古玩反。注:古文贯作关。
案:乡射礼不言视上射,此详之。
释获者坐取中之八算,改实八算,兴,执而俟。
案:乡射礼云:“改实八算于中。”此文略。
乃射。若中,则释获者每一个释一算,上射于右,下射于左。若有余算,则反委之。又取中之八算,改实八算于中,兴,执而俟。三耦卒射。
正义:敖氏继公曰:乡射礼云:“若中,则释获者坐而释获。
案:三耦卒射,则适次反位。
宾降,取弓矢于堂西。
正义:郑氏康成曰:“不敢与君并俟告,取之以升,俟君事毕。贾氏公彦曰:下云公将射,则宾降,适堂西袒、决、遂。于此不即袒、决、遂者,去射时远也。敖氏继公曰:此言降而不言升,似有阙文。宾降,取弓矢以升者,明其将侍君射。
案:宾先降而诸公卿从之,既则宾升,诸公卿适次,
诸公卿则适次,继三耦以南。
正义。郑氏康成曰:言继三耦,明在大夫北。贾氏公彦曰:至三耦之南,以次西面立。 敖氏继公曰:不言降者,可知也。
案:乡射记云:“大夫降,立于堂西以俟射。”是虽降犹未就射位也。此公卿降,即就射位,以有次故也。
公将射,则司马师命负侯,皆执其旌以负其侯而俟。司马师反位。
正义。郑氏康成曰:君尊,若始焉。敖氏继公曰:位盖司马正之南。
隶仆人埽侯道。
正义。郑氏康成曰:新之。
司射去扑,适阼阶下,告射于公,公许。适西阶东,告于宾,遂搢扑,反位。
正义。郑氏康成曰:告当射也。
存疑。敖氏继公曰:告射轻于请射,故不升堂。
案:请射于公之后,有告宾、卿、大夫之节,故须升堂。此则告于公而已,故自下而北面告之。下重于升,北面重于东面。敖氏反以为轻,非也。
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、拾于东坫上,一小射正授弓、拂弓,皆以俟于东堂。
正义:敖氏继公曰:授当作受。受弓者,受于有司也。受弓亦于东堂,皆二小射正也。云小射正一人,又云一小射正受弓,则小射正亦多矣。周官射人,下大夫二人,上士四人。然则诸侯之大射正,上士亦二人;小射正,中士亦四人与? 贾氏公彦曰:此云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、拾,下云小射正奉决、拾以笥,与此为一人。此又云小射正授弓,与取决、拾者别,则小射正二人也。 郑氏康成曰:授弓,当授大射正。贾疏:下云大射正执弓以授公,拂弓,去尘。
案:始而纳射器者,有司也,故射器皆有司司之。云“取之于东坫上,则有授之于东坫下者矣。弓与决、拾同也。此时俟于东堂,则小射正受而未授明矣。下云大射正执弓,则小射正乃授之。决、拾此时亦在笥,此东堂盖即东箱。
公将射,则宾降,适堂西,袒、决、遂,执弓,搢三挟一个,升自西阶,先待于物北,北一笴,东面立。
正义:贾氏公彦曰:前文宾降,适堂西,取弓矢,无宾升堂之文,但文不具,其实即升矣。是以此云宾降。郑氏康成曰:北一笴,不敢与君并。东面立,乡君也。 敖氏继公曰:北一笴,物北空一笴地也。必退一笴者,远下君,亦为司马当由物后而适物閒也。
司马升,命去侯如初,还右,乃降,释弓,反位。还,音环,又音患。注:今文曰
正义:敖氏继公曰:还右,谓围右物也。既命去侯,则由右物之南适其右,乃降。来由物北,去适物右,是还之也。不还左物者,以君将为下射故也。是时君未立于物,而先辟之,敬之至也。
存疑:郑氏康成曰:还右,还君之右也。犹出下射之南,还其后也。贾疏:上初射时,司马命去侯讫,出于下射之南,还其后,故取彼解此。
案:右物,上射所立之物也。上经初射毕,“司马正升自西阶,自右物之后,立于物閒,揖弓,命取矢,亦云右物是也。右物,宾所立。此时宾待于物北一笴,故但云还右。如注说,则是还左矣。
公就物,小射正奉决、拾以笥,大射正执弓,皆以从于物。
正义。郑氏康成曰:大射正舍司正,亲其职。 敖氏继公曰:笥,盖竹器。决、拾在坫上时,亦宜用笥,至是始见之耳。射时,大射正为司正如故,至是暂舍其职,而为君执弓,重其事也。弓,射器之主也。
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,遂拂以巾,取决,兴。赞设决,朱极三。
正义。敖氏继公曰:拂者,拂决、极与拾也。赞设决、极者,为君设之也。下言赞者放此。君极朱而用三,若臣则用二。其物色未闻。郑氏康成曰:极,犹放也,所以韬指,利放弦也,以朱韦为之。三者,食指、将指、无名指。无极放弦,契于此指,多则痛。小指短,不用。
通论:陈氏祥道曰:“此礼朱极三,士丧礼纩极二。生者以韦,所以致其用也。死者以纩,以明其不用也。极亦谓之韘,童子佩韘是也。
案:奠笥于物南者,顺君所面也。
小臣正赞袒,公袒朱襦。卒袒,小臣正退俟于东堂。正义:敖氏继公曰:此袒于设决之后,亦异于臣。案:赞袒袭,别使小臣正者,他事亦容袒袭,不专射事,宜使近臣为之。然则他礼公有袒袭者,皆小臣正赞之与?
小射正又坐取拾,兴,赞设拾,以笥退,奠于坫上,复位。正义:郑氏康成曰:既袒乃设拾,拾以鞲襦上。 贾氏公彦曰:乡射无襦,故拾与决得俱设。若大夫对士射,袒𫄸襦,设拾亦当在袒后。
案:他耦皆袒、决、遂,然后执弓而就物,公则就物,然后袒、决、遂而执弓,亦异于臣。
大射正执弓,以袂顺左右隈,上再下壹,左执弣,右执箫,以授公。公亲揉之。隈,乌回反。揉,日酉反。注:今文顺为循,古文揉为纽。
正义:郑氏康成曰:“衣袖谓之袂。顺,放之也。隈,弓渊也。”贾疏:以袂向下,于弓隈顺放之,揉宛之,观其安危也。 敖氏继公曰:隈者,弓之曲处也。考工记曰:凡角之中,恒当弓之畏,畏也者必挠。是也。顺之之意未详。或曰顺之者,所以审其厚薄而验其强弱也。详上而略下,以其上下均也。
案:此大射正受之于小射正者也,盖于东堂受之。考工记弓人职云:和弓𣪠摩。注云:𣪠,拂也。将用弓,必先拂之摩之。而引此经为证。盖顺左右隈者,拂之也。揉之者,摩之也。皆所以和其弓也。
小臣师以巾内拂矢,而授矢于公,稍属。
正义:郑氏康成曰:“内拂,恐尘及君也。稍属,不搢矢。”敖氏继公曰:授矢亦以巾也。燕礼记曰:小臣以巾授矢。凡授弓矢,皆当于公右。
案:夏官太仆职:“王射则赞弓矢。”注云:“谓授之受之。”缮人职:掌诏王射,赞王弓矢之事。疏云:太仆已赞授受,此又赞者,太仆赞时,此官助赞也。此侯礼,盖以大射正行太仆之事,而以小臣师当天子之缮人与?
大射正立于公后,以矢行告于公。下曰留,上曰扬,左右曰方。
正义。郑氏康成曰:若不中,使君当知而改其度。留,不至也。扬,过去也。方,出旁也。 敖氏继公曰:方者,左则曰左方,右则曰右方也。
案:夏官射人职:“王射则立于后,以矢行告诸侯之大射正,即天子之射人可见矣。
公既发,大射正受弓而俟,拾发以将乘矢。
正义。敖氏继公曰:俟者,将复授之也。云“拾发以将乘矢,则是宾先公后,亦如其他上下射之为也。乡射与此篇于上耦之初射,其文正与此同,皆据下射而言,足以见之矣。
存疑:郑氏康成曰:公,下射也,而先发,不留,尊也。
公卒射,小臣师以巾退,反位。大射正受弓。小射正以笥受决、拾,退奠于坫上,复位。大射正退,反司正之位。小臣正赞袭。
正义:郑氏康成曰:受弓以授有司于东堂。敖氏继公曰:以笥受决、拾,是公自说之也。云反司正之位,是射时其位自若也。然则此司正之位,不当东西之中,而与乡饮酒者异,明矣。赞袭,赞为之袭也。
公还而后宾降,释弓于堂西,反位于阶西,东面。正义:郑氏康成曰:阶西东面,宾降位。 敖氏继公曰:公退云还,是进退不由物前也。宾因降而不敢即升,若以是时未有上事也。不言说决、拾、袭,亦文省。案:公盖左还,由东楹北而复阼阶上之位。未射则先待,已射则后降,耦于君之礼也。
公即席,司正以命升宾。宾升复筵,而后卿、大夫继射。案:司正必公即席而后升宾者,犹宾初入时,公升即席,主人始以宾升也。宾必有命而后升者,以诸公、卿、大夫皆在下也。诸公、卿、大夫必宾升筵而后继射者,以宾为君耦,耦之事未毕,即君之事未毕也。
诸公、卿取弓矢于次中,袒、决、遂,执弓,搢三挟一个,出,西面揖,揖如三耦,升射。卒射,降如三耦。适次,释弓,说决、拾,袭,反位。众皆继射,释获皆如初。
正义:郑氏康成曰:“诸公、卿言取弓矢,众言释获,互言也。 敖氏继公曰:反位亦在次,于取弓矢之处为少北耳。众,谓大夫而下,此不分别士与大夫为耦之仪,是如三耦也。其以君在,故耦不得尽其尊大夫之礼与。
案:言“次中”者,明公卿之弓矢亦入次而自取之,有司不为之授也。乡射之大夫其降而释弓,不与三耦同。此公卿降如三耦者,以有次,故同也。
卒射,释获者遂以所执余获适阼阶下,北面告于公曰:左右卒射。反位,坐委余获于中西,兴,共而俟。共,九勇反。注:古文曰
案:此与乡射异者,不升西阶而适阼阶下,不告于宾而告于公。
下一篇